说说大学生暑期打工维权那些事儿
酒店服务员、冷饮店下单员……每到暑期,学生打工族就会涌入各行各业,在他们忙碌的身影背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自身劳动安全是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暑期工的身份使得劳动关系认定成为难题。
暑期工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近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工作人员遇到了一件想帮却帮不上的事。大学生小黄暑假回武康后,通过别人介绍,在一家冷饮店做服务员,“刚去的时候老板说大概给每小时7元的工资。”小黄说道,她是第一次打暑期工没经验,没多想就同意了。
一个半月后,小黄打算利用剩余的假期和同学去西塘玩,于是便向老板请辞。老板爽快地同意了,按之前说的每小时7元,每天4个小时,除去小黄请假的5天,老板从抽屉里拿出了1120元给了小黄。这1120元拿在手上,小黄非常高兴,可这事被小黄的同学得知后,却说小黄傻。
“我同学说现在最低小时工资是10.9元,老板才给我7元,是不够的。”小黄告诉记者,同学拉着她找冷饮店老板理论,可老板却认为能给大学生每小时7元的工资已经很不错了。小黄的同学不服,便拉着她来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寻求帮助。
可这事,工作人员却表示爱莫能助,原因是“非劳动关系”。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9元是针对“劳动者”作出的规定,由于我国现阶段劳动法律法规只调整因就业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大学生身份特殊,做兼职、暑期工或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在校大学生打工无法得到劳动法律保护,也就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学生觉得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为了几百元钱,谁会劳心费力打官司?”小黄的同学气鼓鼓地说。
暑期工工伤谁埋单
大学生小李暑假在一家餐饮店打工,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劳动报酬。前几天,他在上班时被热水烫伤了,医药费花了3000余元,小李想询问是否可以向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工作人员讲解道,工伤待遇针对的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而小李是在校大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所以说,在校学生利用假期打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在身份认定上并不是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该工作人员讲解道,打工期间受伤的,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受损害可按一般人身损害侵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工伤科工作人员建议,暑期工可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安全责任,避免发生争议时双方产生扯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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