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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城乡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有了“一把尺”

发布时间:2014-07-03

近年来,中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案件,因为城乡户籍差异,其所获得的道路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相距甚远。2013年9月30日,德清县启动了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适时出台了《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基本赔偿项目及标准》,根据规定要求,德清法院对2013年9月30日零时以后起诉并提交“家庭户”户口本的,或者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受伤死亡时间在2013年9月30日零时以后的,均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审理判决。自此,德清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有了统一的“一把尺”。


近日,德清县人民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了判决。周某驾驶机动车与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曹某受伤。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曹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是,在残疾赔偿金标准这个问题上,双方分歧很大,分歧的焦点在于是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据浙江省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而法院判决残疾赔偿金均以此为依据,由此,两者之间赔偿标准相差悬殊。


法院审理认为,因德清县实行户籍制度改革,曹某在起诉时已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故对曹某损失的计算,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最终,法院判决周某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曹某赔偿金11万元。周某不服提起上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户籍制度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体现在道路交通赔偿领域,即“同命不同价”。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标准、赔偿数额因受害人户籍不同而差异巨大。


去年,德清县作为浙江省首个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县启动了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德清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从2013年9月30日起,德清县建立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统一登记为“浙江居民户口”。同时,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的《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基本赔偿项目及标准》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在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区域,受害人若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应按城镇居民的统计标准计算;事故发生时尚为农村居民,但在起诉时已统一登记为“家庭户”的,应按城镇居民的统计标准计算。


结合这两个规定,从2013年9月30日起,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只要被侵权人为德清县居民,且在起诉时已登记为“家庭户”的,德清法院均按“家庭户”这一户口性质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德清县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使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实现了一体化,法院裁判尺度得到了统一,“同命同价”在德清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审理中得到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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