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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为农民工撑起“保护伞”

发布时间:2014-11-24

建筑行业的危险性众所周知,而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和家属终于可以减少一些担忧了。近日,我县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全县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从而为农民工朋友撑起了一把强有力的保护伞。


建筑施工企业须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根据县政府《关于做好德清县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外来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须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县人力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建设工程项目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与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不同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是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工伤保险费不按人头计算,而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1.3‰计算,一次性足额缴纳,农民工本身不需要出任何费用。


也就是说,如果项目造价为一千万,无论参与该项目的农民工是一百人或一千人,该企业需凭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单到县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1.3万元。而在该办法实施前(11月10日)已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建设工程造价×1.3‰×〔(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承包范围的工作量全部完成竣工验收之日止。


虽说不按农民工个人参保,但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参保,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农民工名册,保证每一位农民工都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农民工人员发生变动,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人员发生变动的15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申报农民工增减名册。如被录用的农民工在15日内发生工伤事故而单位尚未申报的,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县建设部门确认后,可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


外来农民工可先参加“三险”


老李是安徽的农民,本月初离开家乡来我县务工,在我县一家服装厂做保安员,近日,该企业人事主管小陈征得老李同意后,为其办理了工伤、失业和生育三项保险。


“照理来说,用人单位是要给职工办理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大保险的。”小陈说道,为了稳妥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按照上述“通知”,可以先办理三项保险。


县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县出台此项政策,既不增加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又降低了企业生产的用工风险。同时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劳动纠纷,有利于打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不过,该办法仅适用于从未在我县参保的外来农民工。对于已在我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中断缴费)的外来农民工,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须同时办理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大保险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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